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正面回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芜湖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于1993年11月10日由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历经多次修正,旨在促进开发区发展与对外开放。
第一条 为了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下(含县级)城市每三年、省辖市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做出报告。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我省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7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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